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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大武口区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价调整执行方案》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5日 来源: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大武口区农业灌溉末级

      渠系水价调整执行方案》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精神,稳步推进用水权改革各项工作,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大武口区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价调整执行方案》,现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请于2022429日(星期五)中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我局,逾期未反馈者,视为无修改意见。

      联系人:李沛峰 13099560012??45501563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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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大武口区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价调整执行方案

      2.大武口区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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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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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武口区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价调整执行方案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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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落实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务局 财政局关于调整市辖区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石发改发〔2021148文件精神,建立良性的供水价格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现结合大武口区实际,制定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价调整的执行方案。

      一、水价执行原则

      按照动态调整,一次定价,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农业水价。在不明显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将农业灌溉水价逐步调整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

      二、水价执行范围

      1.第二农场渠(唐徕渠)扬水灌区(包含长兴街道、长胜街道)灌区内所有黄河水为水源的区域。

      2.第二农场渠(唐徕渠)自流灌区(包含星海镇)灌区内所有黄河水为水源的区域。

      3.沟口街道各农场不得私自定价,必须遵照发改部门制定的

      定价标准执行

      三、水价执行标准及时间

      严格执行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务局 财政局关于调整市辖区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石发改发〔2021148文件标准,自202211日起执行。(干渠水价参照自治区统一标准执行)

      (一)自流灌区:0.0305/m3调整到0.0532/m3(其中干渠水价0.025/m3,末级渠系水价0.0282/m3)。

      (二)扬水灌区:价格调整分步执行。第一步:由0.0305/m3调整到0.145/m3(其中干渠水价0.025/m3,末级渠系水价0.12/m3)。第二步:由0.145/m3调整到0.1768/m3(其中干渠水价0.025/m3,末级渠系水价0.1518/m3)。各灌区根据实际情况,分步推进,适时调整,于20251231日全部调整到位。

      四、配水定额

      根据各用水户实际作物种植面积和种类,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有关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予以确定。

      五、水费征收管理和使用

      (一)水费收缴。全面推行先交费后灌溉的水费收缴制度水费由唐徕渠管理处大武口所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一年分夏秋灌和冬灌两次实行统一征收,分级使用管理的办法,按照灌渠道管理权限星海各涉农街道农业灌溉合作社征收

      (二)水费使用原则。干渠水费直接缴至唐徕渠管理处大武口所,末级渠系水费缴至财政局农业灌溉水费专账,统一纳入本级预算管理、专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末级渠系水费的70%返还到相应的灌溉合作社,用于管理人员工资电费等运行管护支出;末级渠系水费的20%返还到相应的乡、镇及涉农街道灌溉合作社,用于田间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办公等费用;末级渠系水费的10%至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用于节水奖补和精准补贴。

      (三)资金管理。由区财政局设立水费专账,灌溉合作社统一核算各用水户终端水费,将水费交至专账。干渠水费由唐徕渠管理处大武口所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核算后,直接上缴唐徕渠管理处大武口所;末级渠系水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末级渠系水管人员工资、电费和灌排设施维修养护等。水费实行公示公开制度,水管单位将干渠直开口水费公开到星海镇及各涉农街道灌溉合作社;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监督各灌溉合作社将水费信息向用水户公开。

      六、节水奖励及超定额用水价格

      1.执行超定额加价政策。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794号)、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务局 财政局关于调整市辖区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石发改发〔2021148相关要求,对超定额用水一律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部分按终端水价的1.4倍收费,超定额用水20%以上部分按终端水价的3倍收费。收取的超定额用水水费上缴至区财政局,用于节约用水奖励资金。

      2.实行节水奖励机制。年终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根据各灌溉合作社运行管理状况及节约用水情况考核后,按照每节约1m3水给予0.01元的奖励。

      七、精准补贴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重点任务的第(六)项(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第2政府统筹整合水资源费、水权转换费、水权交易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非农业供水利润、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等各类资金,落实农业用水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规定,由财政每年预算100万元,分两部分予以补贴:第一部分,人民政府每年拿出60资金对全农业灌排设施进行改造及维修养护。第二部分,按照批复水价收缴水费并进行补贴,对用水量不超过年初计划水量的各支渠用水户,按照5/亩标准进行补贴,对用水量超出年初分配计划的用水户不予补贴。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灌溉管理。实行、街道负责制,由星海及各涉农街道设立灌溉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责如下:一是负责灌溉计划的上报,执行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下发的灌溉水量调度及组织协调各村灌溉、交费统计等事宜;二是负责与水管单位沟通协调,做好灌溉用水统计、协调及向管理处基层供水管理单位缴纳水费等相关工作,建立用水管理和收缴费台账;三是负责灌区灌溉进度、作物种植结构、灌溉面积、休耕及弃耕面积的统计上报和档案管理工作;四是负责做好水情、节水宣传等工作;五是负责农业灌溉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维护工作

      (二)强化水资源管控。按照自治区水利厅下达用水量指标,参考黄河水资源使用权确权数,依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同比例进行增减的原则,依法分配各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供水单位据此配水,根据实水量和定额配水指标结算水费。水费缴纳实行统一征收、分级管理使用的办法,本灌域内的任何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水费,否则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流转土地的灌溉水费所属的、街道灌溉合作社进行收缴;各乡镇灌溉合作社必须分灌区、分村建立水费台账,健全管理人员工资台账,制定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台账。

      (三)考核激励。水价改革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适时召开协调会,汇报《方案》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任务扎实推进。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每年要对星海镇及各涉农街道灌溉工作开展考核,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贯彻乏力的要追责问效。对节水效果显著,灌溉管理到位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节水奖励。

      (四)强化宣传引导。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星海镇、各涉农街道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执行方案的解读和宣传,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用水户广泛宣传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消除群众顾虑,提高群众认可度,接受水费管理模式,了解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增强农民乃至全社会有偿使用、节约用水意识和节水自觉性,积极营造有利于加快完善农业综合水价形成机制、深化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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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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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武口区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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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4),为建立健全科学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及农业节水,实现农业灌排工程良性运行和农村水利体制机制创新,结合本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的原则,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全统筹兼顾、分批推进,充分调动用水户积极性,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提升农业灌排工程运维水平。

      第二章?精准补贴

      第三条??补贴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范围内引黄灌溉的用水户。

      第四条??补贴标准。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确保农民可承受的原则,由财政每年预算100万元,分两部分予以补贴:第一部分,人民政府每年拿出60资金对全农业灌排设施进行改造及维修养护。第二部分,按照批复水价收缴水费并进行补贴,对用水量不超过年初计划水量的各支渠用水户予以补贴,补贴标准5/。对用水量超出年初分配计划的用水户不予补贴。

      第五条??补贴资金发放。每年年底,由灌溉合作社将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支渠当年实际用水量进行统计上报,区农水局负责对上报数据进行核实,同时由财政局按照补贴标准,以支渠为单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灌溉合作社,各灌溉合作社按照实际收费面积,将补贴资金分配至各用水户,补贴资金用以冲抵各用水户第二年水费。同时,农民灌溉合作社对补贴资金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节水奖励

      第六条??奖励原则。在保障农业正常灌溉的情况下,按照节水成效实行奖励,提高基层用水管理组织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第七条??奖励对象。促进农业灌溉节约用水的灌溉合作社

      第八条??奖励标准。对各灌溉合作社所管理的支渠,按照每节约1m3水给予0.01元的奖励。(节约水量为每年实际用水量和年初分配计划水量的差值)

      ??资金来源。10%的末级渠系水费、超定额用水水费及用水权交易收益等。

      第九条??奖励资金发放。每年年底,由灌溉合作社将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支渠当年实际用水量进行统计上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对上报数据进行核实并核算出节约水量,同时由财政局按照奖励标准,以支渠为单位,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各灌溉合作社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资金管理。由各灌溉合作社设立资金专户,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星海镇及涉农街道负责监督检查,确保精准补贴和奖励机制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第十??资金用途。精准补贴资金全部用于补贴用水户(实际种植户),不得他用。节水奖励资金可用于灌溉合作社人员工资及人员奖励,也可用于办公设备购买及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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